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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1-04-0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核釋「水土保持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山坡地興建農舍、集村農舍及農業設施等,應優先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第5款「開發建築用地」規定
 

 

發文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發文日期:100331

發文字號:農授水保字第1001861426

 

全文內容:

核釋「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水土保持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或其實施未依本法相關規定者,應依本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處理。」,指水土保持義務人未依本會九十三年四月八日農授水保字第○九三一八四二三○○號公告規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本法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者,如有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即屬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擅自開發,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如其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仍有繼續之必要,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

主任委員 陳武雄
     本案授權水土保持局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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