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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1-02-25
 
  奧地利8邦、愛沙尼亞、拉脫維亞及密克羅尼西亞等4國人民或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規定
 

 

土地法第18

日期文號】內政部100224日台內地字第1000035369

【要旨】奧地利8邦、愛沙尼亞、拉脫維亞及密克羅尼西亞等4國人民或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規定。

【內容】

一、基於土地法第十八條平等互惠原則,奧地利(Austria)布根蘭邦(Burgenland)、肯特邦(Carinthia)、上奧地利邦(Upper Austria)、下奧地利邦(Lower Austria)、薩爾斯堡邦(Salzburg)、史泰爾馬克邦(Styria)、提洛邦(Tyrol)及福拉爾貝格邦(Vorarlberg)等八邦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二、愛沙尼亞(Estonia)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惟農業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十公頃。拉脫維亞(Latvia)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非農地之土地權利。

三、密克羅尼西亞聯邦(Micronesia)非屬平等互惠國家,故該國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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