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嘉義縣使用道路舉辦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訂定之。
第 2 條
使用道路舉辦活動道路路段路寬二十公尺以下,免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
第 3 條
道路路段路寬超過二十公尺以上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使用面積(含封路區、分隔島、植栽區、人行道)在一千五百平方公
尺以下須繳納使用費每日新臺幣一百元及保證金新臺幣一千元。
二、使用面積(含封路區、分隔島、植栽區、人行道)超過一千五百平方
公尺須繳納使用費每日新臺幣二百元及保證金新臺幣二千元。
三、太子大道須繳納使用費每日新臺幣二萬元及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