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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及執行監督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 二、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查農村再生計畫時,應本於協助、諮詢及輔導為原則。
三、本小組任務為審查及同意社區申請之農村再生計畫。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指派,綜理本小組審查事宜;委員十五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中央主管機關農村再生專家資料庫之專家學者六人、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及本府代表六人組成。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辦理幕僚業務。
六、本小組視計畫提送情形,不定期召開審查會。
七、本小組審查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之專家學者委員,不得少於專家學者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且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八、審查通過之農村再生計畫,由本府核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九、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或單位代表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十、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聘任之委員任期內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十一、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委員出席本小組會議、勘查或執行任務工作等,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