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財政部令
發文日期:100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台財產改字第10050001741號
全文內容:
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七點
部 長 李述德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執行機關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時,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並將地上權契約格式、投標須知提供投標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