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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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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核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167條第1項後段但書「依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係指依土地管制相關法令認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自即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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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發文日期:100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農授水保字第1001861763號
全文內容:
核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後段但書「依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係指依土地管制相關法令認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自即日生效。
本會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農授水保字第○九七一八五二○八○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任委員 陳武雄 本案授權水土保持局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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