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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1-05-30
 
  訂定臺中市違章建築拆除達不堪使用尺度認定標準
 

 

主管機關: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公布機關: 臺中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0.05.23
發布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92823號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日期: 100.05.23
主  旨: 訂定臺中市違章建築拆除達不堪使用尺度認定標準
法規名稱: 臺中市違章建築拆除達不堪使用尺度認定標準
法規內文: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執行違章建築之拆除事項,特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三條   違章建築拆除達不堪使用尺度標準如下:
一、材料為鐵皮、石綿瓦、水泥等之屋頂,全部拆除。
二、鋼筋混凝土造屋頂及樓版,於樑保留必要之拆除作業空間(不含樑寬在五十公分以下),其餘全部拆除,鋼筋鋸斷。
三、牆壁全部拆除,如有樓梯者亦應將樓梯全部拆除。
四、樑柱全部拆除。但鋼筋混凝土樑柱得予免拆。
五、圍牆全部拆除。
第四條   主要構造拆除後,雖未符合前條標準,但確實已達不堪使用者,得免再予執行。
第五條   除屋頂、樓版、樓梯、圍牆外,如經本局派員勘查認定其現場實際情況已達不堪使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再予執行:
一、基於拆除技術或拆除安全考量。
二、拆除行為有損及鄰房、合法共同壁之虞。
第六條   違章建築經本局認定拆除達不堪使用後,如有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或都市觀瞻者,應全部拆除。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
  • 臺中市違章建築拆除達不堪使用尺度認定標準.doc
  • 資料來源: 自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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