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總統令
發文日期:100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華總一義字第10000122921號
全文內容:
茲修正地政士法第30條條文,公布之。總 統 馬英九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內政部部長 江宜樺地政士法修正第三十條條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公布第三十條 地政士公會之組織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劃分,分為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並得設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地政士公會,以一個為原則。但二個以上之同級公會,其名稱不得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