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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1-07-04
 
  制定臺中市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自治條例
 

 

主管機關: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公布機關:

臺中市政府

公布日期:

100.06.29

公布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183192

異動性質:

制訂

施行日期:

100.06.29

法規類號:

 

主  旨:

制定臺中市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自治條例

法規名稱:

臺中市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自治條例

原法規名稱:

 

法規內文: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地方稅務局(以下
簡稱本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係指經本府依文化資產
保存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登錄、
公告之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


第四條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其地價稅及房
屋稅減徵標準如下:
一、地價稅減徵百分之五十。
二、房屋稅減徵百分之五十。


第五條
經登錄、公告之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本府該管主管機關應於
登錄、公告後三十日內,將建物及基地坐落面積通知本局。登錄有變更、
註銷時亦同。


第六條
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自登錄、公告當年期起減徵地價稅,登
錄當月起減徵房屋稅;減徵原因變更或消滅者,地價稅自次年期起變更或
恢復徵收,房屋稅自次月起變更或恢復徵收。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  臺中市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自治條例.doc

 

 

資料來源:

自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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