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國防部令
發文日期:100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國制研審字第1000000639號
全文內容:
修正「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第六條條文。
附修正「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第六條條文
部 長 高華柱
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已為本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立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作為公益使用二十年以上,現仍供公益使用或公營事業因業務上所必需者,得予專案讓售。
前項社團法人或公營事業申請專案讓售時,應先備具事業計畫,指明價款來源,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國防部同意後為之,並通知審計機關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