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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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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核釋「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有關非都市土地一般住宅社區開發案(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除外)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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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
發文日期:100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環署綜字第1000070986號
全文內容:
依內政部「山坡地一般性住宅社區開發案縣(市)政府配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注意事項」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核釋有關非都市土地一般住宅社區開發案(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除外)符合內政部「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作業要點」第二點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許可審議核定者,其環境影響評估事宜(含審查、監督及處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另申請變更非都市土地一般住宅社區開發計畫案件,如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者,其環境影響評估後續事宜(含變更審查、監督及處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署 長 沈世宏 出國
副 署 長 邱文彥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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