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令
發文日期:100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台財產局管字第10040021362號
全文內容:
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第二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第二十四點
局 長 張佩智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第二十四點修正規定
二十四、申購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註銷申購案並敘明理由通知申購人:
(一) 不合讓售法令規定者。
(二) 申購之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土地未完成國有登記。
2、依法令不得讓售或不得移轉為私有。
3、經行政院、財政部或本局核定計畫、用途或處理方式。
4、政府機關申請撥用。
5、現況為巷道、水溝,經主管機關認定應留供公共使用或具有公用地役關係。
6、現況為灌溉溝渠,經農田水利會認定有保留需要。
7、涉有糾紛,短期內無法解決,且該糾紛足以影響讓售要件。
8、已轉帳、抵償或出售而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
9、已借用且短期內無法收回處理。
10、優先購買權人已依同樣條件繳款承購。
11、依法令規定無法辦理分割。
12、涉及須由他機關辦理事項且經該機關查復無法辦理。
(三) 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成補正者。
(四) 經通知繳款,逾期未繳款或未繳清應繳價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