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100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00169231號
全文內容:
修正「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第五點、第六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第五點、第六點規定
部 長 江宜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