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100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00176893號
全文內容:
修正「土地徵收遷移費查估基準」第七點附表二、第八點附表三及第九點附表四,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土地徵收遷移費查估基準」第七點附表二、第八點附表三、第九點附表四
部 長 江宜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