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地政士公會-全球資訊網
   
  首 頁 本會簡介 地政資訊 公會報報 新新聞 最新增修法規 地政賦稅函釋 地政賦稅裁判 法規草案公告 網站導覽 書表下載  
 
會員專區
帳 號:
密 碼:
 
 
本會簡介
討論區
沿 革
法規及章程
理.監事名錄
各專務委員會
會員名錄查詢
地政資訊
全國地政機關查詢
電子謄本申請
公告現值查詢
平等互惠國查詢
高市案件查詢
高市門牌查詢
高市使用分區查詢
全國土地使用分區查詢
高市地理資訊(圖)查詢
國土測繪圖資網路地圖
賦稅資訊
全國賦稅機關查詢
物價指數查詢
高市增值稅試算
增值稅試算
高市稅籍編號查詢
地方稅節稅手冊
國稅節稅手冊
金融資訊
金融機構查詢
公司營業登記查詢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票信查詢(免費)
票信查詢(付費)
 
  發表時間:     2011-12-13
 
  內政部令:核釋建築工程完竣後未領得使用執照以前建築物所有權如有移轉,申請使用執照應檢附相關權利移轉證明之原則
 

 

發文單位: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100128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1000809994

 

全文內容:

建築工程完竣,須以其主要結構、室內隔間、主要設備已依設計圖樣施工完竣為要件,申請使用執照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核發之,惟建築工程完竣後未領得使用執照以前建築物所有權如有移轉者,得由承受人憑取得權利證明文件申請使用執照,其相關權利移轉證明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土地與其上建築物併同拍賣,拍定人得單憑法院權移轉證明書(包括土地及建築完竣之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

二、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因故死亡,原起造人之合法繼承人得提出原起造人之死亡證明文件申請使用執照。

三、起造人或建築物所有權讓與人就不動產標的物及價金意思表示合致成立之債權契約及不動產所有權變動之書面契約為建築物權利移轉之要件事實,承受人得憑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土地使用權利及其上建築物原起造人起造範圍同意讓與及繼受名冊,申請發給使用執照。

四、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承受人取得使用執照後,與原起造人或讓與人間如有爭執,因屬私權糾紛,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部  長 江宜樺

 

 
上一則  下一則   更多資訊
 
 
 
 
目前線上   參觀人數: 
高雄市地政士公會 全球資訊網 Kaohsiung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 Guild ®2016
電話:(07)251-5553 傳真:(07)215-9253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華四路三三一號九樓之二 E-Mail: khland.org@msa.hinet.net
※建議以IE 5.0版本以上瀏覽器 電腦螢幕解析度調整為 1024 X 768 觀看方可得到最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