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財政部令
發文日期:101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104511550號
全文內容:
訂定「一百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部 長 劉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