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發文日期:101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1010011032號
全文內容:
主 旨:預告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三條、第四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七十五條。
三、 「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三條、第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企劃處。
(二) 地址:臺北市南海路37號。
(三) 傳真:(02)2312-6407。
(四) 電子郵件:holdme@mail.coa.gov.tw。
主任委員 陳保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