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101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1010803925號
全文內容:
主 旨:預告修正「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修正「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附修正「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部 長 李鴻源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送出基地可移出之容積,以移轉至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其他任何一宗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為限。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
第 六 條 受送出基地可移出容積之土地(以下簡稱接受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因基地條件之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移轉至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並以一次為限。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