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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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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核釋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社區開發案,因原申請之開發單位破產或其他因素,致無法繼續履行原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內容及審查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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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
發文日期:101年6月5日
發文字號:環署綜字第1010046055號
全文內容:
核釋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社區開發案,因原申請之開發單位破產或其他因素,致無法繼續履行原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內容及審查結論,其新取得原開發行為(或場所)範圍內土地之所有權人(含受土地所有權人委託者),得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受土地所有權人委託者,應另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委託書)及願依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內容及審查結論確實執行之承諾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核後,為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之開發單位,並就其開發行為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
署 長 沈世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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