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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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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函釋有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辦理不動產代為標售、代為讓售或囑託登記為國有案件所涉相關賦稅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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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內政部101年6月11日台內地字第1010215715號函 |
| 內容: |
一、 |
依據財政部101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10100527640號函示如下: |
| (一)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第37條規定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或依同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囑託登記為國有之不動產,於辦理移轉登記時,免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且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 |
| (二) |
不動產囑託登記為國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但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時,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
| 二、 |
另為配合遺產稅稽徵及價金分配事宜,倘權利人已死亡者,其繼承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應另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或其他權利證明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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