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公告
發文日期:101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10205553號
全文內容:
主 旨:預告修正「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第2條、第6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45條及第20條第2項。
三、「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第2條、第6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三) 電話:02-23565000#5268。
(四) 傳真:02-23566230。
(五) 電子信箱:moi1518@moi.gov.tw。
部 長 李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