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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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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令:10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81條之2條文、「地政士法」第26條之1、第51條之1、第52條條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4條之2、第29條第1項第2款條文,自101年8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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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行政院令
發文日期:101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院臺建字第1010135254號
全文內容: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一條之二、「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二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定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院 長 陳 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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