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公告
發文日期:101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248號
全文內容:
主 旨:預告修正「區段徵收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6項規定。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法規公布」選項下「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中)。
(二) 地址: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
(三) 電話:04-22502261。
(四) 傳真:04-22585328。
(五) 電子郵件:yee@land.moi.gov.tw。
部 長 李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