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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2-07-20
 
  加彭、約旦、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哈薩克、黎巴嫩、摩洛哥、立陶宛、亞塞拜然、白俄羅斯、亞美尼亞、吉爾吉斯、寮國、塔吉克、土庫曼及烏茲別克等國等16國人民或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規定
 

 

土地法第18

【日期文號】內政部101718日台內地字第1010244285號令

【要旨】加彭、約旦、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哈薩克、黎巴嫩、摩洛哥、立陶宛、亞塞拜然、白俄羅斯、亞美尼亞、吉爾吉斯、寮國、塔吉克、土庫曼及烏茲別克等國等16國人民或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規定。

【內容】

基於土地法第十八條平等互惠原則,加彭、約旦、尼加拉瓜、薩爾瓦多等四國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哈薩克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工商業用地、住宅用地、大樓及其附屬相關用地,不得取得農業用地。黎巴嫩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惟所購土地不得多於三千平方公尺。摩洛哥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外之土地權利。

另立陶宛、亞塞拜然、白俄羅斯、亞美尼亞、吉爾吉斯、寮國、塔吉克、土庫曼、烏茲別克等九國非屬平等互惠之國家,故該國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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