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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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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訂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自即日生效;並廢止本部58台財稅發第4532號令、79年2月1日台財稅第780444770號函及86年10月30日台財稅第860671565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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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財政部令
發文日期:101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104594270號
全文內容:
訂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自即日生效;並廢止本部58台財稅發第4532號令、79年2月1日台財稅第780444770號函及86年10月30日台財稅第860671565號函。
附「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
部 長 張盛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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