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101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569號
全文內容:
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二點、第三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二點、第三點規定
部 長 李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