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101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10303637號
全文內容:
有關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受理早期建物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作業時,為避免後續權利關係人爭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鑑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發布前之早期區分所有建物,其共有及專有部分尚未明確規範,且於使用執照所附之竣工平面圖亦未詳加註記,嗣後地政機關受理此類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其使用現況與使用執照核發已相隔多年,為避免後續權利關係人爭議,應由地政機關會同建築管理機關現地勘查確認使用現況與竣工平面圖是否相符,並依據民法等相關法規,審認其究為共有部分或專有部分。
二、有關早期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其實地勘查規費應依「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之附表二「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項次七「建築改良物基地號或建築改良物門牌變更勘查費」,不論面積,以每建號每單位四百元計收。地政機關於辦理測量登記前,會同建築管理機關共同勘查時,應於現場作成會勘紀錄;倘有使用現況與使用執照所附之竣工平面圖不符時,應由地政機關通知建築管理機關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處理。
部 長 李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