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財政部令
發文日期:101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100651450號
全文內容: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六條之二。
附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六條之二
部 長 張盛和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六條之二修正條文
第十六條之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