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發文日期:10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農金字第1015080476號
全文內容:
修正「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要點」第三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要點」第三點、第十二點
主任委員 陳保基
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要點第三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三、本貸款對象為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至六十五歲,實際從事農作物類、林業類、水產養殖類及畜牧類等生產之農(漁)民,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三) 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前項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十二、本貸款除第二項規定外,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十萬元。
本貸款對象為取得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或優良農產品標章(CAS)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