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101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台內警字第1010872188號
全文內容:
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警政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及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警政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及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