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公告
發文日期:10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10319709號
全文內容:
主 旨:預告修正「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第7條之1。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國土測繪法第54條第2項。
三、「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三) 電話:02-23566102。
(四) 傳真:02-23976875。
(五) 電子郵件:moi1344@moi.gov.tw。
部 長 李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