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101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10349333號
全文內容:
修正「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十一點規定
部 長 李鴻源
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十一、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申請分割之耕地,應分割為單獨所有。但耕地之部分共有人協議就其應有部分,仍維持共有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辦理分割者,其分割後之耕地不得有全體繼承人或全體共有人維持共有之情形。但持憑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和解筆錄辦理分割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