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發文日期:102年2月8日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1020012016B號
全文內容:
主 旨:預告修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企劃處。
(二) 地址:臺北市南海路37號。
(三) 電話:(02)2312-4081。
(四) 傳真:(02)2312-6407。
(五) 電子郵件:holdme@mail.coa.gov.tw。
主任委員 陳保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