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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2-12-07
 
  停止適用內政部96年4月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3610號及97年11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685號函釋
 

 

歸屬法規:土地登記規則第34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11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21453號函

【要旨】停止適用內政部9649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3610號及971114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685號函釋

【內容】配合本部業以1011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2145號令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9點規定,刪除該點第2項但書原參照旨揭函關於非財團法人寺廟處分財產申請登記時,如所檢附由寺廟登記主管機關發給之寺廟登記表(或寺廟變動登記證明表)之內容,已涵蓋寺廟之圖記及其負責人之印鑑資料者,登記機關應得據以受理其申辦相關處分登記之規定。又旨揭9649函前段內容已納入上開補充規定第19點第2項後段規定,其後段內容於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3項亦有規範,為免法令重複及實務執行有所混淆,爰停止適用本部旨揭2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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