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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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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售,因故銷貨退回,嗣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時,土地所有權人併同銷售該房屋坐落之基地,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5款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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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財政部令
發文日期:102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200501800號
全文內容:
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售,因故銷貨退回,嗣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時,土地所有權人併同銷售該房屋坐落之基地,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5款規定辦理。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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