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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3-01-02
 
  總統令:刪除「民法」第1009條、第1011條條文;並修正第1030條之1條文
 

 

發文單位:總統令

發文日期:1011226

發文字號:華總一義字第10100284731

 

全文內容:

刪除民法第一千零九條及第一千零十一條條文;並修正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陳 冲

 

民法刪除第一千零九條及第一千零十一條條文;並修正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1011226日公布

第一千零九條       (刪除)

第一千零十一條    (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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