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總統令
發文日期:101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華總一義字第10100284721號
全文內容:
茲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三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行政院院長 陳 冲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六條之三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公布
第六條之三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修正施行前,經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已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而尚未確定之事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