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102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1010812741號
全文內容:
訂定「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生效。
附「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
部 長 李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