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102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0070號
全文內容:
修正「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六十六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六十六點規定
部 長 李鴻源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六十六點修正規定
六十六、代筆遺囑,代筆人除親自以筆書寫為之外,並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書面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