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102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20084897號
全文內容:
修正「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
附修正「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
部 長 李鴻源
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第七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七條之一 測繪成果未涉國家機密,而有保密必要者,應由產製機關核定為一般公務機密。
前項測繪成果僅限提供機關或受機關委託處理公務之學校、團體、公民營機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