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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3-02-2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修正「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第9條條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發文日期:102219

發文字號:農水保字第1021865124

 

全文內容:

修正「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第九條。

附修正「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第九條

主任委員 陳保基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 九 條    農村再生計畫公開閱覽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展延一次,並以二個月為限。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審查農村再生計畫,應邀集下列人員組成十一人至十五人之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必要時,得辦理實地勘查:

一、中央主管機關農村再生專家資料庫之專家學者至少六人。

二、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機關(單位)代表。

                        前項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應有前項第一款委員二人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或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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