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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3-04-11
 
  財政部令:核釋所有權人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出售不動產辦竣戶籍登記之相關規定
 

 

發文單位:財政部令

發文日期:102410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204519110

 

全文內容:

一、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5條第2款規定之情形,係指所有權人為換屋購買新房地時,原持有符合同條第1款規定之房地(原房地),因出售原房地(買新賣舊)或新房地(符合該款規定之非自願性因素買新賣新),本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僅設籍在原房地或新房地,且其戶籍登記符合下列之一者:

()  所有權人出售已設籍之原房地(或新房地),應於出售日(訂約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由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

()  所有權人購買新房地後出售原房地前,戶籍已由原房地遷移至新房地,或購買新房地後戶籍遷入前,即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新房地,致出售時仍設籍在留供自住之房地。

二、本令發布日前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所有權人已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將戶籍由出售之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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