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財政部令
發文日期:102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204516711號
全文內容:
訂定「一百零一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零一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部 長 張盛和
一百零一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部分節錄」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一百零一年度應依核定收入總額按下列標準(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計算其必要費用:
五、地政士:百分之三十。
二十六、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或未具會計師資格,辦理工商登記等業務或代為記帳者:百分之三十。
三十三、不動產估價師:百分之三十五。
三十八、受委託代辦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承租、續租、過戶及繼承等申請者:百分之三十。
附註: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相近業別之費用率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