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公告
發文日期:102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台內移字第10209558271號
全文內容:
主 旨:預告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2項及第12條第1項。
三、「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
(三) 電話:02-23889393 # 1056。
(四) 傳真:02-23886022。
(五) 電子郵件:1447@immigration.gov.tw。
部 長 李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