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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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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5款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非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所有權人銷售坐落於上開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亦有該款規定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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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財政部令
發文日期:10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200054020號
全文內容: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5款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非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所有權人銷售坐落於上開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亦有該款規定之適用。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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