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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2013-06-18
停止適用內政部88年11月8日台(88)內中地字第8819984號函,自即日生效
停止適用內政部88年11月8日台(88)內中地字第8819984號函,自即日生效。
公布內容
本函釋經本部102年5月6日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商獲致結論,基於下列理由,停止適用:
一、本部88年11月8日有關公有出租耕地地租實物折繳代金標準計算方式之函釋,係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臺灣省公有耕地地租繳納要點自88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為避免公有出租耕地地租實物折繳代金標準之計算頓失所依,而影響公有出租耕地租金收繳業務。惟查該函釋並無相關法源依據,係為使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實物地租折繳代金標準時有所參據之權宜措施。
二、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實務執行時,大多另行議定調整實物地租折繳代金標準之機制,並未如實依本部前開函釋規定辦理。
三、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至第20條規定,地方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係屬地方自治事項,有關地方有出租耕地之地租收繳及其支付方式,應回歸由地方政府依權責訂定相關自治法規據以辦理。
檔 案
公布日期
201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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