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公告
發文日期:102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台內戶字第1020235644號
全文內容:
主 旨:新增得向夫妻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實施。
依 據:戶籍法第26條第1款。
公告事項:
一、喪偶原冠姓之一方,嗣後辦理結婚登記且同時申請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
部 長 李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