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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3-08-23
 
  內政部令:核釋「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有關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申請復權登記事宜
 

 

發文單位: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102821(補登)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20280205

 

全文內容:

原已滅失之土地於回復原狀且經辦竣國有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倘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復權登記,其所有權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者,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法務部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九○)法律字第○三九三三八號函釋及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一九五號判例意旨,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僅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故登記機關於受理是類案件時,應徵詢國有土地管理機關表示是否同意其回復所有權之意見,以為登記案件准駁之依據。

部  長 李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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