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102.8.27營署宅字第1022917904號函
主旨:檢送修正「內政部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格式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本署102年7月31日營署宅字第1022916028號函諒達。
二、依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前項受查核對象如有本辦法第十三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停止補貼情事者,原補貼機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補貼,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其自事實發生之月起接受之補貼。」。
三、依據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前項受查核對象有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停止補貼情事者,原補貼機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補貼,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其自事實發生之月起接受之補貼。」。
四、依住宅法第11條,經核定接受自購住宅貸款補貼者,其受補貼住宅須達基本居住水準,未達基本居住水準者,將停止利息補貼。合格戶申請時已購置之住宅未達基本居住水準或於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購置住宅者,應於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洽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前,主動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購置住宅符合基本居住水準,請 貴單位辦理核貸時確認合格戶購置之住宅是否達基本居住水準。
五、旨揭契約書格式配合上開規定及102年度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問與答修正部分條文內容,請貴單位辦理內政部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參考使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