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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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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核釋「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有關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時,計畫範圍內(即徵收範圍內)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應屬「行政程序法」第55條第1項之利害關係人,依法應通知其參加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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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102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641號
全文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有關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時,計畫範圍內(即徵收範圍內)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應屬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利害關係人,依法應通知其參加聽證。
部 長 李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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